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被告
- 龍嬴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三名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市北投區,且兩造間無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