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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又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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