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 原告
- 系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譽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 泱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