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 原告
- 助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