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娟
- 被告
- 參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培楚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