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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原告
迪克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楊福全即威展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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