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四號
- 原告
- 豪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芝菁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鋑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