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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原告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容昆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雅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零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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