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0號
- 上訴人
- 華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奕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
伍拾貳點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