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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0號

上訴人
華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奕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

伍拾貳點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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