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2952號
- 原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被告
- 港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5年11月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