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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告
港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5年11月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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