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二九五 二號建物,即台北市○○路○段一六三之二號地下二層建物),兩造請於現場等 候。 二、兩造應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以前,陳報該建物目前劃有三十五個停車位者,其占 有使用人係屬於何人?兩造各自使用編號幾號之停車位?(請製作附表,格式如 附件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可不用填寫,占有使用人欄請填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