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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戊○○、己○○

  • 上訴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萬零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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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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