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 上 訴 人
-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 告
-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應徵
-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萬零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