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送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