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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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