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五號

原告
彰益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四九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戊○○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美樂家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叁佰伍拾元之保險金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陳述:

㈠原告對訴外人美樂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樂家公司)有新台幣(下同)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原告已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訴請美樂家公司給付貨款,經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原告為保全該債權並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二八號受理執行在案,因美樂家公司曾向被告投保商業火災保險,而保險事故業已發生,原告乃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於原告債權範圍內就美樂家公司對被告之保險金債權發執行命令,惟被告聲明異議,原告乃依本院執行處通知於法定期間內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確認美樂家公司對被告有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存在。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今保險事故既已發生,被告即應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縱美樂家公司負責人涉嫌公共危險,實務上多屬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罪,依故意不保原則,被保險人之過失行為被告仍應負責。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收據、原告對美樂家公司起訴狀、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民事判決為證。

乙、被告方面:聲明:駁回原告之訴。陳述:

㈠被告委任訴外人威信公證有限公司勘驗美樂家公司出險原因及經過,該公司所出具之中間報告書指出「真實原因尚待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辦結果」,另美樂家公司之負責人因保險標的物起火涉嫌公共危險罪亦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而依被告與美樂家公司簽訂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四條第款項約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為不保事故,故本件被告是否應理賠尚待偵查結果而定。今被告接獲威信公證有限公司通知,美樂家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乙案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始能確定美樂家公司出險原因確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而應予理賠。惟美樂家公司投保之保險公司除被告外,尚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併入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被告應理賠金額應待美樂家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確認後,依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比例負擔,初步計算,被告公司應理賠美樂家公司之保險金,大於本件原告對美樂家公司之債權。

㈡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既對美樂家公司為不起訴處分,則被告當依保險契約填補美樂家公司之損害,故原告債權並無受侵害之危險。至應給付保險金數額尚需另行估算,顯非本訴所可確認,故原告實無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

㈢若被告當初不問出險原因即理賠予美樂家公司,則日後若發現係屬不保事故範圍,則被告又須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美樂家公司返還保險金,將使保險契約法律關係趨於紊亂,亦不符保險法之最高誠信原則及安定社會之公用。現行所有產物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必先勘查出險原因及經過,待確認非屬不保事項方能理賠,此依查勘過程實屬必須步驟,絕非被告拖延或拒付保險金,被告之答辯實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證據:提出威信公證有限公司商業火災保險中間報告書、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彰檢朝文九一他二0六一字第九九四0號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二八號執行卷宗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民事卷宗,並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有無被告張清霞因美樂家公司火災涉公共危險罪嫌案件及偵查結果。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台上字一0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公司就美樂家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被告聲明異議,原告若不提起確認之訴其所聲請之執行命令即會被撤銷,依上該判例要旨,原告對於美樂家公司與被告間之債權存否應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原告起訴主張:美樂家公司積欠伊公司貨款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經伊公司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獲勝訴判決確定,伊公司為保全該債權並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受理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因美樂家公司曾向被告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且保險事故業已發生,伊公司乃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於上開債權範圍內就美樂家公司對被告之保險金債權發執行命令,惟被告於收受該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確認美樂家公司對被告有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存在等情。被告則以:伊公司曾委任威信公證有限公司勘驗美樂家公司出險原因及經過,其中火災發生原因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須待偵查結果始知本件有無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四條第五項約定之不保事故。又美樂家公司另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險,渠等應與伊公司比例負擔保險金等語,資為抗辯。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收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民事判決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二八號執行卷宗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被告雖不否認原告對美樂家公司有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存在,且美樂家公司向其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等事,惟辯稱:系爭保險事故之火災發生原因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須待偵查結果始知有無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四條第五款約定之不保事故,且美樂家公司另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險,渠等應與被告比例負擔云云。經查:

㈠系爭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本公司(即被告)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㈠火災。..」、第四條第五款則約定:「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是原告主張依上開契約條款約定,請求確認美樂家公司對被告有保險金債權存在,僅須就保險標的物係因火災致滅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至該危險事故發生之原因為何,是否非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則非屬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之範疇。本件被告既不否認保險事故即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業已發生,堪認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所主張不負賠償責任之事由,負舉證之責。經本院依職權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有無被告張清霞因美樂家公司火災涉公共危險罪嫌案件及偵查結果,美樂家公司負責人張清霞公共危險罪因查無不法犯罪情事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簽結,有該署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彰檢朝文九一他二0六一字第一一0七0號函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提出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彰檢朝文九一他二0六一字第九九四0號函足憑,堪認本件並無前述不保之情形,被告所辯要無足採。

㈡第按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固有明文。然查,姑不論本件被告辯稱美樂家公司另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乙節並未舉證證明,本件被告應理賠予美樂家公司之保險金已大於本件原告對美樂家公司之債權,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一0五頁),則原告訴請被告確認美樂家公司對被告有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存在,應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請求確認美樂家公司對被告有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權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末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固有明文。惟查本件訴訟費用,難謂係被告按當時訴訟之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行為而生之費用,要難依上開法條諭知由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