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原 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二一巷十七弄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 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將本次開庭期日公示送達之文稿刊登於國 外、國內版之報紙,並將報紙各一份陳述本院(對海外為公示送達必需於登報後 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