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 當事人
    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異 議 人 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