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賴毓敏
- 當事人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異 議 人 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