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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碧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異議人
酷綺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B書記官 莊滿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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