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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八號

原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文獻
被告
凱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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