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 原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被 告 雙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