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蕭胤瑮

  • 原告
    洪秋令即昌泰工程行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 被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二號 原   告 洪秋令即昌泰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貳仟玖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柒拾貳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廿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