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零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