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 原告
-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貳仟陸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王碧芳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