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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碧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貳仟陸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王碧芳

~B書記官 莊滿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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