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濤 被 告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樸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