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二號 原 告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