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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曾仁勇
- 被告
- 佳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查原告總行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