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被 告 佳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查原告總行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 樓,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