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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四號

原告
俊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若有書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附於繕本之後)。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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