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一號 原 告 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壹佰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