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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