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五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泓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己○○
- 複代理人
- 龐筱葳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穆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