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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高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漢唐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高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唐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0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七巷三號五樓 羅瑩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確定本件經一部撤回後之聲明為何, 另被告應自攜證人許錦堯到庭並請試行計算如能與原告和解應給付之補償之夜間施工 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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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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