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三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臺利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被告
-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五巷三五號十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十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