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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被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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