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二八號
- 原告
-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清義
- 被告
- 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發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六○一號三樓之四,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