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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二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二八號

原告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清義
被告
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發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六○一號三樓之四,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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