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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辦理記名股票轉讓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癸○○、辛○○

  • 原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
  • 被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   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戊○○ 己○○ 丁○○ 丙○○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三八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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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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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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