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 原告
-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原告
-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壬○○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和律師
- 被告
-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三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