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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七號

原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被告
噹噹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被告噹噹鳴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慧琦之戶籍謄本,逾期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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