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四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欣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 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