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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四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欣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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