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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侯水深
  •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 原告
    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允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陸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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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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