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送達代收人 林靜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威有限公司等四名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 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