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詔三 送達代收人 林靜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威有限公司等四名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 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