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雅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詔三
- 送達代收人
- 林靜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威有限公司等四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歐陽漢菁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