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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一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一號

原告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法定代理人
汪國壽
複代理人
陳怡靜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固在台北市○○○路四○○號十一樓之七,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之強制執序程序,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原未明文規定,為免當事人奔走於執行法院與受訴法院間及調查證據等不便,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乃明定應以執行法院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本件執行法院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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