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五一號 原 告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學甲鎮○○路一二一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 份在卷可稽,兩造復別無其他契約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