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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陳怡雯

  • 當事人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五一號 原   告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學甲鎮○○路一二一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 份在卷可稽,兩造復別無其他契約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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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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