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
- 原告
-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奕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 被 告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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