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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

原告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奕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被   告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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