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吳淑惠
- 當事人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奕通企業有限公司、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918號原 告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奕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被 告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詢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下列事項: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 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 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 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 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 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 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 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 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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