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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吳淑惠

  • 當事人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奕通企業有限公司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918號原   告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奕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被   告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詢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下列事項: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 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 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 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 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 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 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 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 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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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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