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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918號

原告
祥壽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奕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被告
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詢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下列事項: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一、由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貴團「新建演奏廳軟體工程」中關於「空調水電消防工程」、「燈具牆壁開關及插座安全工程」之保固期間是否屆滿?屆滿日期為何?是否通知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開工程於保固期間是否發生保固責任?若有,保固責任之項目為何?金額為何?有無會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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