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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四一號

原告
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被告
台灣派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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