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林惠瑜、李媛媛、姚念慈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九號 上 訴 人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六九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 分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元,反訴部分為五百五十五萬元, 共計八百一十四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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