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賴劍毅
- 原告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原 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賢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李傑儀律師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八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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