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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
    乙○○、陳坤盛

  • 原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 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盛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李傑儀律師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賢」記載, 應更正為「陳坤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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