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29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被告即反訴原告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坤盛」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