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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29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被告即反訴原告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坤盛」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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