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292號抗告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告與相對人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1年訴字第529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 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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