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 原告
-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二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九千零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九百九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