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八二巷二十五號 被 告 辛○○ 住 鴻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一五一巷十五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段二○九號 被 告 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段四十六巷三十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普豐實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即法定清算人 戊○○ 住 己○○ 住 乙○○ 住台北市○○街一○○號 甲○○○ 住台北市○○街一六五號二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來旺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