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癸○○ 丁○○ 被 告 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丑○○ 身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八二巷二十五號 被 告 壬○○ 身 住 鴻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一五一巷十五之四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子○○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段二○九號 被 告 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段四十六巷三十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普豊實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即法定清算人 辛○○ 住 己○○ 住 庚○○ 住 乙○○ 住台北市○○街一○○號 甲○○○ 住台北市○○街一六五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叁萬肆 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 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被告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 壹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各自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丑○○、壬○○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若第一項任一被告為給付時,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 實業有限公司各得免為給付之範圍,依其票據金額占第一項全體債務之比例免為給付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鴻志針織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百分之十九、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 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一、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普豊實業有限公司 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 ○○、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貳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連帶給付 原告如附表叁編號Ⅰ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被告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瑋勁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叁編號Ⅱ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叁編號Ⅲ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㈢若由前項任一被告為給付時,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於 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㈣若由第一項任一被告為給付時,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各得免為給付之範圍,依其票據金額占附表貳所載全體 債務之比例免為給付。 ㈤第一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邀同被告丑○○、壬○○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約定週轉金貸款部分額度為新台 幣(下同)五百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為三百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九十 年四月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止,嗣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陸續於九 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八月一日、八月二十三日、八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五十 萬元、九十萬元、九十五萬元、一百一十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九十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止、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九十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及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因向原告申請開發 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並承兌該信用狀匯票金額,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萬元, 借款期間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均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 之○點七七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 本金到期一次還清,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前揭五筆借 款屆期後,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僅清償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之利 息及部分本金,尚欠原告本金五百五十三萬四千零七十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 金,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丑○○、壬○○應連帶給付之。 ㈡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前項債務,背書轉讓發票人為被告鴻志針織 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發票日、支 票號碼、票面金額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屆期經原告向付款人為付 款之提示均以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其中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十 一月五日清償一十五萬九千四百二十二元,經抵充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提 示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之利息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一千一百二十四元, 再抵充部分票款一十五萬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尚欠一百零四萬八千二百三十六 元,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 ○應分別與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 司連帶給付如附表叁編號Ⅰ、Ⅱ、Ⅲ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三、證據: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通知、客戶授受信及保 證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單、一般放款客戶利率 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記錄 各一件、約定書三件、動撥通知書五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六件。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壬○○部分: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二、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惟無力清償。 三、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清算人應於清算開始及完結時,向法院聲報,否則公司之清算程序 尚難認為已終結,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三 條、第九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四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九一三一六二二七○○號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 原告所提出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但迄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 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亦有該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桃院祺民科字第一○二 九號函在卷可按。是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尚未清算完結,仍應視為存續。本 件原告訴請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此乃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公司 之債務,應屬清算範圍,被告普豊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既仍視為存續,於本件訴 訟自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四日邀同被告丑○○、壬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約定週轉金貸款部分額度 為五百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為三百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九十年四月四 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止,嗣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陸續於九十年七月 二十四日、八月一日、八月二十三日、八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九 十萬元、九十五萬元、一百一十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及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因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不可 撤銷信用狀,並承兌該信用狀匯票金額,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 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均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點七 七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本金到期 一次還清,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前揭五筆借款屆期後 ,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僅清償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之利息及部分 本金,尚欠原告本金五百五十三萬四千零七十元;及㈡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清償前項債務,背書轉讓發票人為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如附 表壹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屆期經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以存款不足 為由未獲付款,其中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清償一十五萬 九千四百二十二元,經抵充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提示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 五日止之利息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一千一百二十四元,再抵充部分票款一十五 萬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尚欠一百零四萬八千二百三十六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通知、客戶授受信及 保證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單、一般放款客戶利 率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記 錄各一件、約定書三件、動撥通知書五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復 為被告壬○○、普豊實業有限公司所不爭執,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 ○○、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 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 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擔,票據法第九十 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亦有明文 。查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清償期後,自九十一年九月二 十四日起未按期付息及清償本金,已如前述,是時本件借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 百分之九點二四,亦有原告所提出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單、一般放款客戶利率 查詢單、動撥通知書在卷可稽,被告丑○○、壬○○復為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瑋勁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數債務人客觀上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個別發生之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義務之債務關係,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此種債之關係,因債務人中之一人為 給付,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亦告消滅,且債權人亦得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原告主張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清償前項消費借貸債務,背書轉讓發票人為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 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 金額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以存款不 足為由未獲付款,請求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丑○○、壬○○應分別與 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如附表叁編號Ⅰ、Ⅱ、Ⅲ所示之票款及利息,則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丑○○、壬○○之消費借貸債務與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鴻志針織有限 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豊實業有限公司之票款債務,於其中任一被 告給付時,原告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故他被告於該給付範 圍內同免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中被告鴻志針織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十一 月五日清償一十五萬九千四百二十二元,經抵充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提示 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之利息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一千一百二十四元,再 抵充部分票款一十五萬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已如前述,又原告持有被告丞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壹編號三所 示之支票既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為付款提示,其法定遲延利息依票據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應自是日起算。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鴻志針織有限公司、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 豊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消費借貸款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主文第二項票款部分,則為命清償票據 上債務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宣告假執 行。 丙、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民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高秋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表壹: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一 鴻志針織有 樹林市農會 九十年十月 FA0000000 0十二萬 九十年十月 限公司 信用部 二十五日 一千八百 二十五日 元 二 鴻志針織有 樹林市農會 九十年十月 FA0000000 0十八萬 九十年十月 限公司 信用部 二十日 三千二百 二十二日 元 三 丞富國際股 萬通商業銀 九十年十一 AH0000000 0十一萬 九十年十一 份有限公司 行南崁分行 月十日 六千六百 月十二日 元 四 丞富國際股 萬通商業銀 九十年十一 AH0000000 0十八萬 九十年十一 份有限公司 行南崁分行 月十五日 三千八百 月十五日 八十元 五 丞富國際股 萬通商業銀 九十年十一 AH0000000 0十六萬 九十年十一 份有限公司 行南崁分行 月二十日 四千六百 月二十日 七十元 六 普豊實業有 新竹國際商 九十年十月 EC0000000 0十二萬 九十年十月 限公司 業銀行會稽 二十六日 六千八百 月二十六日 分行 八十元